一、申请退税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包括:1、多缴、误收税款的退税管理;2、政策性退税管理。
申报材料:
(一)多缴、误收税款退税所需资料: 1、书面退税申请书; 2、《退税申请审批表》; 3、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个人退税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 4、税务检查退库有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政策性退税所需资料: 1、书面退税申请书; 2、《退税申请审批表》; 3、减免税审批文书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个人退税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一)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规定,认真审核其退税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相关项目内容是否填写准确。需要补正,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传递管理部门。
(二)管理分局对办税服务大厅传递的退税资料调查核实。根据办税服务大厅转来的退税资料,对纳税人退税原因、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管理分局填写初审意见并经负责人签章后,报市局退税审批部门。
(三)市局审批部门审核签章后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传递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认真复核退库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税款,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进行退税。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下放到市县地税机关审批。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土地权属及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6、能够说明纳税困难的资料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当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权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为残疾、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申报材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相关申报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3、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2、主管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3、有关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交相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权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税收减免
审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其中(1)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2)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3)安置随军家属: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4、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
5、全体在职职工工资表;
6、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办理程序:1、纳税人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关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3)发票及发票领购簿;(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销清算报告或国税部门注销清算结论;(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2、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调查核实并出具注销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批。3、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申报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职工花名册和残疾人名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纳税人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3、有权地税机关审批;4、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申报材料: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2、个人(1)中国公民需提供资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外派人员还需提供派出单位证明材料。(2)外籍人员需提供资料:护照、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就职单位或境外派出单位证明材料。3、法人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中所填报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其它有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2、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审核后填写《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核表;3、市地税局复核确认后经局长签发;4、办税服务厅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57条:“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第58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申报材料: 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2、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企业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2、税务机关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3、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完成续签工作。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同时,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普发)〔2014〕6号)规定,由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实施。
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申请;2、企业在境外注册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身份证明,法律身份证明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3、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生产经营概况;4、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5、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复印件;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复印件;7、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2、办税服务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立即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3、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进行调查核实,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形成意见后上报市地税局;4、市地税局对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5、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根据市地税局复核结果分别以下处理:应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向申请人下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不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无;2、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后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