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我局公共服务清单已经市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28-365365公共服务清单
2.28-365365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8-365365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1:
滁州市地税局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1 | 纳税证明开具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 主管地税机关 |
2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主管地税机关 |
3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 主管地税机关 |
4 | 多缴税款退还办理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主管地税机关 |
5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 主管地税机关 |
6 | 涉税信息查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1号):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 主管地税机关 |
7 |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9号):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 | 主管地税机关、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8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9 | 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 |
10 | 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 |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 | 主管地税机关 |
附件2
28-365365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纳税证明开具
一、办理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二、承办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受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税收完税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0-3788195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承办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开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受理部门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窗口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0-3788195
3.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承办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境内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五、申报材料
1.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0-3788195
4.多缴税款退还办理
一、办理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承办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或抵缴原有欠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五、申报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市地税局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资料,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理
1.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4.手工退库的,税务机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七、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八、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0-3788195
5.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一、办理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二、承办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 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五、申报材料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携带规定资料向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办理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接收纳税人的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发放: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七、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八、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0-3788195
6. 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二、承办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1.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为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2.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和相关媒体,省地税局直属局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事项,并及时更新维护。
3.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税务网站或新媒体等设置自助查询区域或窗口。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0-3788195
7.纳税服务投诉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9号):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应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
二、承办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纳税人向本级或上级税务机关提交投诉。
2. 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电话、信函、网络投诉和外部门转办投诉后,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名投诉,要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
3.反馈: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事实成立的,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对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七、办理时限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即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在事后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对于服务质效和侵害权益的投诉,一般投诉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事项延期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0-3788195
8.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
二、承办机构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咨询:纳税人通过咨询电话向税务部门咨询涉税问题。
回复:12366热线当场回复纳税人涉税问题。
五、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时答复。对复杂的涉税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期限内向咨询人说明。
六、咨询方式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9.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
一、办理依据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纳税人
四、服务流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于每年4月份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并为A级纳税人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互联网:市地税局门户网站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0550-3011702
10.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规范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渠道,注重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和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纳税服务科、主管地税机关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1.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办税流程宣传资料并及时更新维护。
2.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税收宣传资料,并及时将本级制作和上级下发的税收宣传资料发放至下一级税务机关,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将接收的宣传资料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
3.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普及性税收宣传活动。制定税收宣传月和年度重点宣传工作任务,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创新税收宣传月活动形式。
五、办理时限
立即办理
六、咨询方式
现场:市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0550-378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