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 | 序号 | 办税事项 | 政策依据及内容 | 填报表格 | 办理时限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 |
六、优惠管理 | 58 | 残疾人 | 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劳务营业税税收优惠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59 |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免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0 | 商品储备业务 | 商品储备业务税收优惠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及资金账簿、购销合同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1 | 营业税 | 保险公司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税收优惠 |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2 | 营业税 | 学校学历教育税收优惠 |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3 | 个人购买住房 | 印花税税收优惠 |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4 |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上) |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5 |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税收优惠 |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6 |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税收优惠 |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7 | 个人转让住房 | 营业税-转让5年(含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税收优惠 | 转让5年(含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8 | 个人转让住房 | 营业税-转让5年(含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税收优惠 | 转让5年(含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69 | 个人转让住房 | 营业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税收优惠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0 | 个人转让住房 | 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 |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1 | 个人转让住房 | 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2 | 个人转让住房 | 个人所得税—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税收优惠 | 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3 | 个人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 | 营业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税收优惠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4 | 个人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 | 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优惠 |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5 | 离婚析产分割房屋 | 个人所得税—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过户税收优惠 | 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办理过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6 | 房屋赠与 | 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税收优惠 | 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7 | 财产赠与 | 印花税—财产赠与所立书据税收优惠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8 | 单位销售集资建房 | 营业税—单位集资建房税收优惠 | 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满足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79 | 个人出租住房 | 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 | 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按3%税率减半征收、免征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中〔2008〕24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0 | 保障性住房 | 土地使用税优惠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发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以上保障性住房的,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公租房建成后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1 | 保障性住房 | 营业税、房产税优惠 |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2 | 保障房税收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销售的,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3 | 保障性住房 | 契税优惠 | 有关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作为改造安置房,免征契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4 | 保障性住房 | 印花税优惠 | 对开发、管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5 |
就业再就业 | 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 企业3年内按吸收失业人数每人每年按照一定限额依次减免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6 |
就业再就业 | 失业再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 个体经营者3年内每年每户按照一定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7 |
退役士兵 | 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企业减免地方税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8 |
退役士兵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89 |
随军家属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0 | 安置残疾人就业 | 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1 | 安置残疾人就业 | 土地使用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土地使用税减免——《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2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 | 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的税收优惠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3 | 企业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房产税—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五条,《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632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4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 | 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5 | 专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专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土地税收优惠 |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专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兼营的按面积比例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6 | 购置税控装置 | 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税收优惠 |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抵免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7 | 购置税控装置 | 个人购置税控装置税收优惠 | 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8 | 营业税 | 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税收优惠 | 至2015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99 | 营业税 | 农林牧渔等税收优惠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应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0 | 营业税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税收优惠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三款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1 | 契税 | 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 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2 | 契税 | 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税收优惠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3 | 契税 | 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行为税收优惠 |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4 | 契税 | 国家机关用房税收优惠 |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5 | 契税 | 社会团体用房税收优惠 | 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6 | 契税 | 土地、房屋继承税收优惠 |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7 | 契税 | 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税收优惠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8 | 契税 | 已购公有住房办理完全产权登记税收优惠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09 | 契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个人之间的房屋、土地的权属转移税收优惠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0 | 契税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税收优惠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1 | 契税 | 离婚后房屋权属转移税收优惠 |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 《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2 | 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搬迁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3 | 耕地占用税 | 医院占用耕地税收优惠 | 医院占用耕地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限时办结(5日) |
六、优惠管理 | 114 | 耕地占用税 | 幼儿园占用耕地税收优惠 | 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限时办结(5日) |
六、优惠管理 | 115 | 企业所得税 | 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6 | 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7 | 企业所得税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税收优惠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8 | 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19 | 企业所得税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20 | 企业所得税 | 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21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税收优惠 |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
六、优惠管理 | 122 | 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 《减免税申请表(通用)》一式两份 | 当场办结 |